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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服行业委员会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服行业委员会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基层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党章》、《朝阳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朝组通﹝202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朝阳区人力资源行业党委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人力资源行业党委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党员教育培训、党组织建设、网站建设、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行业党委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党建工作经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朝阳区委组织部下拨到朝阳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党委,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行业党委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报行业党委会审核。

第六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党委确定专人管理,建立专用账簿,单独核算,做到账目清晰。党建经费的使用超过三万元,须经行业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建经费使用在三万元以内的(含三万元),由党委副书记签字审批。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二)党建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三)网站建设和公众号建设。

(四)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书籍、资料等。

(五)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六)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党建活动支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应纳入季度党委会公开内容,每季度报告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党委检查。

第十条 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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