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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党委议事规则

朝阳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委的议事程序,发扬党内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决定》等文件、规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行业党委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凡属党内重要工作必须由党委会决定,任何个人不能擅自做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是党委议事的根本原则。党委在做出决议或决定之前,应经过充分的酝酿和讨论,让委员们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大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的不同内容和工作的不同要求,分别采取举手投票、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四条 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研究决策事项时,凡涉及某党委委员切身利益相关事宜,该委员应当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应当允许,必要时可以提请该委员回避。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议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人力资源行业党建工作的长期发展规划、近

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对人力资源行业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规划和实施意见,对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四)研究制定行业党委及人力资源行业的各类规章制度、规则、标准等文件;

(五)研究独立项目资金支出在3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六)研究党委人员调整等内部人事工作;

(七)年度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八条 党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党委会开会前,应将会议议程通知各委员,使每名委员对要研究的议题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第十条 建立重要工作请示汇报制度,凡属重要事项会前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汇报,征求上级党组织对该事项的指示或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委会必须做好记录,记录应做到清楚、准确、完整。会议相关材料应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会议情况。

第十四条 对会上做出的决议,凡涉及行业党委及行业的制度建设、党委人事安排、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须提请上级党组织审议,待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凡涉及资金支出事项,须按照《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履行资金支出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则凡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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