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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交流活动补贴实施细则

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交流活动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23 00: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内外行业交流,展览展示朝阳品牌,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意见》(朝政发〔2021〕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是指在朝阳区依法注册纳税、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和劳务派遣许可,且被评定为C级及以上(等级认定依照机构参加分类分级评审的所有业态中的最高评级)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行业交流活动为区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参加的、国内国外范围内的人力资源行业展览展示、论坛、交流活动。
第四条  给予经营性机构参加行业交流活动补贴,补贴标准为参展费用的50%,且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享受额度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  行业交流活动补贴按照“事前备案认定、事后申报”的原则进行落实。活动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认定后可享受补贴。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活动备案认定、审批补贴、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内机构开展补贴申报、补贴材料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区行业协会负责活动的备案申请。
第六条  区行业协会需至少提前15天对行业交流活动进行事前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交流活动备案表》(附件1);
2.活动相关材料证明,如活动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行业交流活动事前备案认定采取线上办理的方式,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登录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cyrlzygl.bjchy.gov.cn)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备案认定。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将被退回至申请机构,并注明未通过原因。
第八条  经营性机构需在参加行业交流活动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交流活动补贴申报表》(附件2);
(2)活动参与的相关材料,包括参会邀请函(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支出的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补贴申请采取线上办理的方式,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请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受理。主要包括: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审)报告的。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经营性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聘请第三方随机抽查补贴享受的情况,经营性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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