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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培养补贴实施细则

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培养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23 00: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在人才资源配置、培训测评、产业发展支持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引进行业紧缺的高精尖人才,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意见》(朝政发〔2021〕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指在朝阳区依法注册纳税、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备案、正常经营的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重点发展产业包括朝阳区重点发展的文化创意、金融、高新技术、现代服务、医药、教育等产业,以及“两区”建设重点产业等。
第四条  本细则包括人才引进服务补贴和人力资源培训、测评补贴(以下简称“培训测评补贴”)。
第五条  本细则中人才引进服务补贴中所指人才包括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内企业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关键技术人员、年薪超过北京市申报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倍的人才、符合北京市和朝阳区发布的重点产业领域的人才、统招应届博士毕业生。
本细则中培训测评补贴所指的重点企业指朝阳区服务包企业及在朝阳区区级贡献超过50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人才引进服务补贴金额为服务费用的50%,且单笔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对经营性机构为我区重点企业人才开展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的,按照项目合同的50%分别给予重点企业和经营性机构补贴,单笔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内机构开展评定申报、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人才引进与培训测评补贴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补贴申报表》(附件1);
2.《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测评补贴申报表》(附件2);
4.引进人才的材料,主要包括:与用人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学历学位(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保缴纳及纳税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5.人才引进服务的材料,包括猎头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与所属引进人才相关的费用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申请测评培训补贴的,需提供开展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的相关材料,包括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实施测评或培训的方案、参与人员花名册、实施效果说明、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材料;
7.申请机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补贴申报采取线上申办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登录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cyrlzygl.bjchy.gov.cn)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公示:审批通过的拟补贴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
(五)资金拨付: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资金拨付。公示有异议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不属实的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受理。主要包括: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第十二条  申请补贴的经营性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聘请第三方随机抽查补贴享受的情况,经营性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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